买到“三无”白酒,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2:02:0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郭瑞芬)购买的白酒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诉请十倍赔偿。记者7日从宁乡市法院获悉,该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提醒,经营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诚信生产经营。
卢某在某酒类商行门店购买4瓶白酒,每瓶150元。该白酒为密封状态,瓶身无标签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码、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等信息。卢某购买白酒后,经朋友提醒该酒系“三无”产品,于是向宁乡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酒类商行退还购物款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000元。
宁乡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某酒类商行向卢某出售的白酒属于预包装食品,在瓶身上应当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经当庭查看白酒实物及市监部门现场调查,案涉白酒没有标签标明任何信息,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某酒类商行作为食品销售者,明知案涉白酒没有标签标明有关食品信息仍进行销售,故法院对卢某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购买案涉无标签白酒4瓶,要求某酒类商行退款6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案涉商品白酒属于预包装食品,销售未标注必要信息的预包装酒类,可能被认定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营者负有对进货商品进行查验的义务,即使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仍可能构成“明知”,属于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十,经营者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
法官提醒,经营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生产经营的产品在质量、外包装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避免承担高额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注意识别商品是否标注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必要信息,避免购买不合格产品危害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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