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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证据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1:32:25    

证据是指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例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证人证言: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陈述:

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例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或者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因此,任何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无论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还是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属于证据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