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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什么时候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20:07:54    

伤残鉴定的评定时机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般原则

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

具体时间要求

损伤后3个月内: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

损伤后至少3个月: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等。

损伤后至少6个月: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等。

损伤后至少9个月: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特殊情况

若伤情稳定,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于有固定物(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的损伤,需要在取出固定物并恢复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建议

提前规划:当事人应根据自身伤情和治疗进展,提前规划好伤残鉴定的时间,以确保鉴定过程顺利进行。

咨询专业意见:在申请伤残鉴定前,建议咨询专业医生或伤残鉴定机构,了解具体伤情和治疗情况,以确定最合适的鉴定时机。

遵循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伤残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